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冷与热)

牵着乌龟去散步 地方 18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地方志工作条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知识,包括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冷与热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 2019年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3.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一、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1、之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3、(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二)全面 *** 、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 *** 、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5、(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冷与热)-第1张图片-

6、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八条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 *** ,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

7、(一)以省、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 *** 签订承编责任书;

8、(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 *** 签订承编责任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 *** ,及时征集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第十条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

9、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一条地方志书 *** 验收前,承编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评议。第十二条地方志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验收:

10、(一)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省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 *** 后,报省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 *** 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11、(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 *** 验收机构 *** 后,报省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 *** 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12、(三)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 *** 验收机构 *** 后,报市级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 *** 验收机构终审验收。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组织的地方志书 *** 验收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 *** 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共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将地方志书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编修。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 *** 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 *** 批准,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依法报送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13、方志馆(室)与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志文献资料的利用方面应当互相协作。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地方志资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历史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特点,立项编纂特色志书,本级人民 *** 应当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14、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将出版后的志书和年鉴等文献资料报送备案。

二、2019年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全文

1、(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 *** 常务 ***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颁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通过日期:2007年2月28日

3、之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5、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 *** 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 *** 、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 *** 文献。

6、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 *** 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 *** 、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 *** 文献。

7、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8、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9、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0、(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11、(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12、(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13、(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14、(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15、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16、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 *** ,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17、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 *** 批准。

18、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19、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20、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21、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 *** 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22、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23、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 *** 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 *** 规定的除外。

24、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 *** *** 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民 *** 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25、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 *** *** 验收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26、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 *** 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 *** 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 *** 、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27、第十二条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28、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29、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 *** 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30、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31、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属职务作品,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32、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33、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

34、第十八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

35、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 *** 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36、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本级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37、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 *** 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由上级人民 *** 或者本级人民 ***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39、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地方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0、第二十四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41、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1、之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 *** 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第三条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3、(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

4、(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5、(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6、(四)编纂、 *** 、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7、(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8、(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9、(七)同级人民 *** 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第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 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由省人民 *** 统一部署。第九条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 *** 条件的除外。

10、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条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 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明确相关编写单位或者编写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报同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 志书志稿实行分级申报、 *** 、验收 *** 。

11、省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 *** 会审定,经省人民 *** 批准后出版。

12、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志书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 *** 会审定,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出版。

13、县(市、区)志报省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第十五条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工作进行督导。第十七条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史志出版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和上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第十八条地方史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情文献库应当向公众 *** 。

14、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文献。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5、(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

16、(二)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17、(三)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18、(四)未经 *** 、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

19、(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20、(六)拒绝向上级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21、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民 *** 史志工作机构、地方史志资料所有或者持有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 *** 提 *** 讼。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冷与热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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