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杭州禁烟条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杭州室内抽烟违法 *** 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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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违规处罚
1、杭州市公共场所的控烟条例对违规行为实施了严格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单位,如果未能建立控烟管理 *** ,或者未在显眼位置明确标识禁烟区域,将被罚款500元。如果在禁止吸烟区域放置吸烟器具或带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即使在警告后仍未改正,也将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对于个人,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将被个人罚款50元。单位层面,若违反规定,将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条例》特别强调了对烟草制品经营者的约束。以下三种行为一旦违反,同样会受到罚款,金额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3、在世界无烟日(5月31日)期间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4、向未成年人 ***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5、未能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不向未成年人 *** 烟草制品的标识。
6、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场所的健康环境,保障所有人的权益。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7、《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省 *** *** 会批准颁布,并于2010年3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1、之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 *** 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2、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3、 *** 、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 *** 、交通、旅游、体育、 *** 、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4、(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 *** 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5、(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6、(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 *** 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7、(六)对社会 *** 的文物保护单位;
8、(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9、(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10、(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 *** 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11、(一)经营 *** *** 中心(含浴室)、 *** 、 *** 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12、(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13、(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14、(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15、(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 *** 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16、(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17、(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18、(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19、(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20、经营 *** 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21、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 *** 餐饮场所和对社会 *** 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2、(一)具备 *** 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23、(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24、(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25、(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第八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26、(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 *** ;
27、(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28、(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29、(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30、(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十条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31、(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32、(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 *** 、电视、 *** 、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第十三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报纸、广播、电视、 *** 等媒体和卫生、 *** 、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 *** 、交通、旅游、体育、 ***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三、杭州市禁烟条例
1、之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 *** 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4、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5、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6、 *** 、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 *** 、交通、旅游、体育、 *** 、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7、(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8、(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 *** 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9、(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10、(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 *** 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11、(六)对社会 *** 的文物保护单位;
12、(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13、(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14、(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15、公园、广场举行 *** 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16、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17、(一)经营 *** *** 中心(含浴室)、 *** 、 *** 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18、(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19、(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20、(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21、(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 *** 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2、(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23、(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24、(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25、(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26、经营 *** 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27、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 *** 餐饮场所和对社会 *** 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28、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之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9、(一)具备 *** 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30、(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31、(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32、(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33、第八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34、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5、(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 *** ;
36、(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7、(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38、(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39、(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40、第十条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
41、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42、(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43、(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44、(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5、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 *** 、电视、 *** 、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46、第十三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47、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48、报纸、广播、电视、 *** 等媒体和卫生、 *** 、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 *** 、交通、旅游、体育、 ***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49、第十四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50、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51、第十六条每年 5月 31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
52、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53、禁止向未成年人 ***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 *** 件。
54、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 ***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55、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56、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57、(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8、(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59、(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0、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之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1、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62、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 *** 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63、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 机关按照《中华人民 ***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5、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 *** 、 *** 或者 ***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6、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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