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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杭州献血福利政策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
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
1、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血;
2、本人免费用血政策:400ml终身免费:不足400ml的,5年内5倍可免,5年后等量可免。
3、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政策:5年内2倍免费用血,5年后等量免费。
4、捐献血小板相关政策:捐献一次折合800ml,享受用血政策。
5、达到金奖标准献血者亲属的用血优惠政策:延伸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用血政
6、捐献造血干细胞:本人终身免费,直系亲属最多享受800ml用血政策。
在浙江省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或在浙江省内累计献血量达4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办理《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电子卡》,享受“三免”政策:
一免: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二免: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
三免: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地铁、水上巴士)。
根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改稿):在杭州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毫升起计1分,每增加100毫升加0.5分,更高40分。
二、浙江献血的优待政策
1、法律分析:在浙江省献血,如果达到4000毫升以上,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或银奖、金奖),会给予办理无偿献血优惠证,凭证“三免”(乘市内公交车免票、进公园免票,看病免挂号)。
只是献血几次的一个献血证,那么,本人或家人用血是可以报销的。三免还是不够的。
献血是指,内地一般理解为无偿献血,港台亦称捐血,是指献血者捐献全血、血浆或血细胞成分,通常情况下献血者不收取任何报酬,采供血机构向献血者赠送纪念品的过程。
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与 *** 相比,无偿献血的血液质量可以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动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完成无偿献血行为。采供血机构会定期安排采血车到学校、单位、 *** 密集区,或配合有关机构的活动来征求献血者。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2、只是献血几次的一个献血证,那么,本人或家人用血是可以报销的。三免还是不够的。
献血是指,内地一般理解为无偿献血,港台亦称捐血,是指献血者捐献全血、血浆或血细胞成分,通常情况下献血者不收取任何报酬,采供血机构向献血者赠送纪念品的过程。
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与 *** 相比,无偿献血的血液质量可以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动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完成无偿献血行为。采供血机构会定期安排采血车到学校、单位、 *** 密集区,或配合有关机构的活动来征求献血者。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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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献血是指,内地一般理解为无偿献血,港台亦称捐血,是指献血者捐献全血、血浆或血细胞成分,通常情况下献血者不收取任何报酬,采供血机构向献血者赠送纪念品的过程。
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与 *** 相比,无偿献血的血液质量可以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动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完成无偿献血行为。采供血机构会定期安排采血车到学校、单位、 *** 密集区,或配合有关机构的活动来征求献血者。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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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与 *** 相比,无偿献血的血液质量可以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动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完成无偿献血行为。采供血机构会定期安排采血车到学校、单位、 *** 密集区,或配合有关机构的活动来征求献血者。
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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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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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7、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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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十五条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以其他形式献血的,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9、第十六条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
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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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八条公民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临床用血费用)。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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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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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四百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3、(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4、(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5、(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6、(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7、(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8、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9、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杭州献血多久能收到通知
1、献血前初检项目有: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乙肝,通过初检就可以献血。
2、在献血车或献血屋采血后,下午五六点送往血站检验科,(检验项目有: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乙肝、丙肝、 *** 、 *** )一般是当天晚上就检验。
3、绝大多数血液没有问题,第二天就能出结果。有疑问的血液第三天就能出结果。
4、根据经验,合格后一般最快第二天,最慢一周后就会给献血者发 *** (或通过献血者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
5、如果血液有问题,会打 *** 通知到献血者本人。
6、三天后打 *** ,几乎都会有结果,也可以凭 *** 或献血证到本市任一献血点查询, *** 是联网的。
四、杭州有献血荣证免费坐地铁
1、到杭州地铁集团承诺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奖者,可凭《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免费乘坐地铁。目前,乘坐公共交通的方式,还是以出示《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为主。
2、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福利,仅限于无偿献血达到4000毫升以上、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并执有《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的献血者,并不是只有无偿献血证就可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五、杭州市中心有地方献血吗
1、省血液中心武林广场献血点(周一至周日08:00-17:00)
2、龙翔服饰城献血点(周一至周日10:00-17:00)
3、吴山天风献血点(周五至周日10:00-17:00)
4、长庆献血屋(杭州新华路54号)(周二至周六9:00-17:00)
5、临平利群购物中心献血点(周二、周六09:00-15:00)
6、临安衣锦街献血点(周二至周日09:00-16:00)
7、富阳商业城献血点(周三09:00-15:00)
1、献血前更好带上 *** 、暂住证、 *** 、社保卡、士兵证、军人证、 *** 等 *** 明;
2、献血前心情不要紧张,保持轻松愉快;
3、献血前两餐不吃高脂或高蛋白食物,如肥肉、鱼、油条等。以防止血液浑浊;
4、当日晨,应吃些清淡饮食,如稀饭、馒头、面包等。注意,献血前不能吃鸡蛋;
5、适当补充水分,保证血液不太粘稠;
6、献血前更好洗洗澡,换上干净 *** ,特别是两个肘弯部要洗干净;
7、献血前一天晚上要早点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
9、献血前要吃早餐献血前一晚要保持良好睡眠,不宜做剧烈运动。献血前两天如有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应该暂缓献血;女 *** 应避免在 *** 期间以及前后三天献血;
10、献血前几天应该以素食为主,少吃油腻的食物,也不要吃蛋白质过高的食物,这是为了确保血液的质量,避免血液 *** 现过敏的物质。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血液中心——献血导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献血
六、杭州献血证丢了在哪里办理
出示居民 *** 或者其他有效 *** 明到献血站补办即可。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 *** 或者其他有效 *** 明,并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健康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本人说明情况;在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并提示其就医。血站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1、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者的有效 *** 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3、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 *** 可以免费游览 *** 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 *** 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献血法》办法
七、杭州献血积分怎么算的
法律分析:以社会服务和两项荣誉两项作为加分指标,累计达200毫升起计1分,每增加100毫升加0.5分,10分封顶;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2分/20时,10分封顶。获得无偿献血国家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每次计80分(更高240分);获省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每次计50分(更高150分)。
法律依据:《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无偿献血是在加分指标中体现是在“社会服务”加分指标内。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毫升起计1分,每增加100毫升加0.5分,10分封顶;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2分/20时,10分封顶(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本市“志愿汇” *** 记录为准);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入中华骨髓库并配对成功进行捐献骨髓的可以获得80个积分
关于杭州献血中心 *** ,浙江血液中心咨询 *** 24小时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