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牵着乌龟去散步 杭州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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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杭州市控制 *** 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2.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3.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杭州市控制 *** 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1、之一条为了规范控制 *** 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 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 *** 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市)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 *** 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

2、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 *** 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

3、市、县(市)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 ***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 *** 等工作。第四条编制控制 *** 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 *** 详细规划。

4、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 *** 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 *** 详细规划。

5、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 *** 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

6、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 *** 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 *** 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 *** 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七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组织编制单元控制 *** 详细规划,逐步实现控制 *** 详细规划全覆盖。第八条编制控制 ***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控制 *** 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7、编制控制 ***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落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九条控制 *** 详细规划应明确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 *** 内容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8、(一)发展目标、功能 *** 和空间结构;

9、(三)路网结构、绿地和景观结构。

10、(一)土地使用 *** 质及其兼容 *** 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11、(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12、(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要求;

13、(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线(红线)等及其控制要求;

14、(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 *** 控制要求;

15、(六)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 *** 控制要求。

16、(一)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17、(二)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

18、(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内容;

19、(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 *** 控制要求;

20、(五)城市设计中明确的指导 *** 控制要求。第十条控制 *** 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 *** ,并通过论证会、部门会审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21、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 *** 详细规划草案通过 *** 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

22、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单位对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控制 *** 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 *** 详细规划草案报市、县(市)人民 *** 审批,市、县(市)人民 *** 在审批前可以提交城乡规划 *** 会审议;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 *** 常务 *** 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镇人民 *** 应当将控制 *** 详细规划草案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

23、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时,应当附编制报告、 *** 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

24、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控制 *** 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 *** 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 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 详细规划和修建 *** 详细规划。

3、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4、编制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风景名胜区保 *** 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和城乡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好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使用工作。第五条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带的保护,确保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等关键 *** 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加强对重要水域及饮用水源、防洪排涝设施和水生态的保护,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区的安全,积极发挥水系的城乡生态调节、景观美化、游览观光等作用。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6、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7、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8、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各级人民 *** 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 *** 。第十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 *** ,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9、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10、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标系、高程 *** 一的地形图。第十二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 同意后,报 *** 审批。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1张图片-

11、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 *** 常务 *** 会审议,常务 *** 会组 *** 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 *** 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 *** 常务 *** 会。

12、市人民 *** 报送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市人民 *** 常务 *** 会组 *** 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三条市人民 *** 组织编制市域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13、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 *** 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14、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县(市)人民 *** 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 *** 审批。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及历史建筑保护、生态和水系保护等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控制 *** 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三、[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 *** 会颁布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之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 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 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 *** 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 *** 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 *** 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 *** 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 *** 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 *** ,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 *** 或其会、省人民 *** *** 同意后,报 *** 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 *** 或其会 *** 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 *** 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 *** 后,报市人民 *** 审批。

第十一条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 *** 会、省人民 *** 和 *** 备案;但涉及城市 *** 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

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 *** 或其会、省人民 *** *** 同意后,报 *** 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 *** 或其会、省人民 *** *** 同意后,报 *** 批准。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 *** 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 *** 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 *** 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 *** 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 *** 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 *** 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 *** 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 *** 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根据城市规划确定 *** 的单位或个人, *** 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 *** 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 *** 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

第二十三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 *** 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 *** 零星 *** 建。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五) *** 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 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报送

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 *** 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 *** 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 *** 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 *** 质的,须经市规划局 *** 同意。

第三十九条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 *** 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 *** 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

(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 *** 集散的和使用 *** 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 *** 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 *** 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 *** 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 *** 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 *** 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 *** 电台等 *** 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 *** 电管理 *** 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五十六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 *** 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 *** 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 *** 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 *** 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 *** 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 *** 同意,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 *** 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 *** 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 *** 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 *** 。当事 ***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 *** ***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 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 *** 、 *** 、 *** 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 *** 常务 ***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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