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官网?全国物价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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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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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海市物价举报中心12358,市民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 *** ,可处理所有投诉。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 *** 秩序,对 *** 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 *** 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 *** 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 工作。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 *** 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 *** 管理 *** ,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 *** 法》第十九条 *** 指导价、 *** 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 *** 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定价目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 *** 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主管部门按照 ***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同意,报 *** *** 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各级地方人民 *** 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 *** 管理办法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觉接受和配合本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 *** 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法律分析:上海市物价举报中心12358,市民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 *** ,可处理所有投诉。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 *** 秩序,对 *** 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 *** 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 *** 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 工作。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 *** 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 *** 管理 *** ,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 *** 法》第十九条 *** 指导价、 *** 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 *** 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定价目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 *** 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主管部门按照 ***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同意,报 *** *** 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各级地方人民 *** 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 *** 管理办法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觉接受和配合本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 *** 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 *** 法》第十九条 *** 指导价、 *** 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 *** 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定价目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 *** 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主管部门按照 ***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同意,报 *** *** 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各级地方人民 *** 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 *** 管理办法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觉接受和配合本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 *** 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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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有自觉接受和配合本市物价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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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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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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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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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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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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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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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 *** 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物价管理部门,除指市物价主管部门之外,还包括各区、县物价管理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向本市外贸公司或物资经营单位购买下列物资,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 *** 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一)金、银、铂,按照国际市场 *** 计价;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石油、煤炭、木材,按照出口离岸 *** (扣除国内运费)计价;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列入国家或本市出口计划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出口离岸 *** 计价;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属国家或本市进口的物资,由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 *** 或按照进口 *** *** 计价。第五条前条所列物资,按照下列规定的币种结算: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一)前条第(一)、(二)项物资,以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前条第(三)、(四)项物资,以外币结算。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以外的其他物资,执行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的供应 *** 。属物资分配计划供应的物资,按计划 *** 执行;属非计划供应的物资,按市场 *** 执行。

上述物资的供应,均以人民币结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邮电通信、国内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广告、仓储等服务或劳务,按与国内其他企业同一计费标准支付费用。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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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官网?全国物价查询系统-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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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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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前款所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结算。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与国内其他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调剂的物资,计价和结算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调剂的物资属进口商品的,须经海关批准,照章纳税或补税,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不明显低于出口对象国或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 *** ,制定其产品的出口销售 *** ,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外商投资企业故意压低其产品出口销售 *** 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安排有关经营单位按此 *** 收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本市市场销售的,其产品 *** 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一)产品 *** 属国家定价和管理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产品 *** 属国家指导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过期不复的,视作同意。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产品 *** 属国家规定由企业自行定价的,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本市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后的 *** 定价,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以高于同类产品进口完税 *** 定价的,须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定价和管理的产品,经产品鉴定部门确认为新产品后,可自行制定试销 *** 在国内市场试销,试销期为两年。试销 *** 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试销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自行调整试销 *** 并报备案。试销期满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确定产品的出厂 *** 、 *** *** 和零售 ***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宾馆、饭店的房费、餐费及其他服务收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医疗、出租汽车、教育、商场的商品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或 *** ,应按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从事经济贸易活动中,如遇供货单位、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有 *** 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 *** 会投诉。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上海市闵行区房租涨价不通过物价局。房租上涨是根据租房需求来制定的,没有规定房租每年能涨多少这一种说法,租房的时候签合同都是签的一年的,合同期内是不能涨价的。物价局, *** 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二、上海物价局投诉 *** 多少

1、法律分析:上海市物价举报中心12358,市民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 *** ,可处理所有投诉。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 *** 秩序,对 *** 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 *** 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 *** 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 工作。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 *** 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 *** 管理 *** ,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 *** 法》第十九条 *** 指导价、 *** 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 *** 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定价目录由 *** *** 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 *** 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主管部门按照 *** 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同意,报 *** *** 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各级地方人民 *** 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三、上海市物价局官网是多少啊

1.鉴定收费是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评估师搜集资料的难易等等制定的,这个国家有标准。

2.鉴定评估费是由申请人预先垫付的。

3.先由对方车主垫付,然后就是由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交涉了。

4.这个没有绝对 *** 的,物价局和 *** 鉴定部门主张把你的车修复到出事前的状态,该换件换件,该修复的修复。保险公司主张保证你能安全行驶为目的,能修的尽量不换,能局部修理的绝对不会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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