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小区垃圾房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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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最新规定
  2.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3.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一、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最新规定

1、中转码头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与发包要求)

3、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垃圾规范排放、分类处理以及禁止混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4、第二十一条(运输与处置费用的列支)

5、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费和处置费。

6、建设工程垃圾的运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法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7、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8、运输单位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9、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水路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0、(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11、(二)自有运输船舶的数量、运输船舶总载重量或者总核载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12、(三)运输船舶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船舶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13、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4、(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符合有关要求;

15、(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16、(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17、(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上海小区垃圾房设置规定-第1张图片-

18、第二十四条(选择运输单位与确定场所设施)

19、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20、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未能确定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

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2、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3、 *** 、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4、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区、县人民 *** 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

5、(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6、(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7、(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8、(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

9、(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

10、(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

11、(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2、(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14、(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

15、(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

16、(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

17、(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五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1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第九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予受纳。

19、建设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第十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20、处置证不准出借、 *** 、涂改、伪造。第十一条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 *** 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21、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卸在指定的受纳场地,并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渣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二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或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市渣土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市渣土管理处统一安排。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干净。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

三、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建筑垃圾与生活中的垃圾不一样,不能随便就将它丢弃,那么上海市关于建筑垃圾处理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之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 *** 国《固体 *** 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4、第三条城市人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5、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6、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档案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7、处置证不准出借、 *** 、涂改、伪造。

8、第五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9、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11、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专案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12、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13、第八条城市人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14、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5、第十条本规定由 *** 负责解释。

16、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和上海小区垃圾房设置规定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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